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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: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,推动种业创新发展

时间:2022-02-21 13:31:58       来源:科技日报

着眼于建设种业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,立足“国家南繁硅谷”以及“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”建设,新施行的《海南自由贸易港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有何创新点?2月18日,海南省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,对《办法》进行解读。

植物新品种权是种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种业创新发展的源头活水。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、总农艺师黄正恩介绍,当前,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参照的是《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》1978年文本(UPOV1978),与国际普遍认可的UPOV1991相比存在明显的差距,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改革,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水是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现实需要。

据介绍,该《办法》主要创新点包含8个方面。一是建立了实质派生品种(EDV)制度。明确以商业目的行使EDV品种的权力时,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,使原始品种人的权力得到保护。

二是延伸了保护链条,拓展维权取证环节。《办法》将保护环节由生产、繁殖、销售扩展到生产、繁殖、加工(为繁殖进行的种子处理)、许诺销售、销售、进口、出口,以及为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等,使权利人具有更多主张权利的机会,畅通执法维权途径。

三是扩大了保护范围。《办法》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扩大到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,以及由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。这将有利于促使其经营主体承担举证责任,查明侵权来源,有效解决侵权责任难追溯、受损赔偿证明难等突出问题。

四是拓展了权利范围。《办法》将授权品种所享有的权利延伸至重复用于生产的另一品种。同时,明确规定,杂交种销售、推广4年以上,其亲本丧失新颖,解决当前育种家只保护杂交种而忽略保护亲本的现象。

五是规范了农民自繁自用行为。针对一些以农民身份生产、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问题,《办法》对农民的自繁自用行为进行了规范;同时,结合当前农业规模化种植生产的现象,对农民进行了定义,限制了以农民名义进行侵权的行为。

六是完善实质审查测试方式。《办法》规定,在特殊情况下,针对某些植物属或者种,品种权申请人可申请自行开展植物新品种的特异、一致和稳定测试(DUS测试)。

七是畅通维权机制,加大侵权处罚力度。明确了维权途径以及侵权处理流程。加大了侵权赔偿额度,引入了信用惩戒、品种权筛查(IP筛查)等惩罚措施,提高了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威慑力。

八是提高审查及授权效率。《办法》将初步审查的时间从原来的6个月缩减至2个月,大大提高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查与授权的效率。

标签: 植物新品种 种业知识产权 种业创新发展 保护链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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